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一)
*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五条 地下工程应本着 “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 ” 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并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
,确保工程、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1条 为加强我省单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防工程融资公司,依据《*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人防工程施工监理公司,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y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
使用单建式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使用义务,签订《工程安全使用协议》、《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接受工程投资者、管理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及消防、安监等专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确需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进行必要装修的,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工程使用者应提出书面申请,人防工程,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方可进行装修施工。装修期间,工程使用者必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内部分隔,必须服从防火分区和疏散通道要求。工程使用者应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不得堆放杂物、占道经营,有人时安全出口不得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