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含9层)以下民用建筑 ,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二)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9层(含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或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工程安全工作的阶段性特点,适时组织消防、反恐、紧急疏散、防汛排涝等演练。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或非f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1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全方面负责,承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人防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单建式人防工程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或拒绝。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具体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人防报建审批;认真行使市**主管“结建”工作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五华人防,并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人防报建手续的前置审查;在审查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时,严格执行《广东省实施〈*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十一条规定,对未进行人防工程报建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和房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