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管理(二)
*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工程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可行的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b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需改变原结构设计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九条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应保证战时能*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人防工程是战时有效保护城市居民的重要设施,同时对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人防工程建设也是城市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人防工程建设必须“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各方面要兼顾战时和平时的需要,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与使用者签订工程使用合同时,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海丰人防,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安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对工程的使用安全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
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者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履行使用安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维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组织,确定安全责任人员,明确职责。
(三)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昼夜值班巡查制度,掌握工程使用者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上报和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落实安全**条件建设,落实年度安全经费投入,定期对安全设施和应急器材等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人防工程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